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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僵局现象
更新日期:2022-05-17     浏览次数:126
核心提示: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僵局现象肇始于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案),新宇案也对履行费用过高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作出了一项影响甚

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僵局现象肇始于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案”),“新宇案”也对履行费用过高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作出了一项影响甚广的定义——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而且,该案在2006年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后,上述定义为其他司法实践判例广为借鉴。尽管该案涉及的是非金钱债务的消灭以及给付标的物的返还,但是直接援引上述定义作为裁判理由,并获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判例,其所涉及的合同义务类型并不限于非金钱债务。此类合同义务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的支付租金义务、家具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义务、网络购物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义务、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人义务、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义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的拆迁方安置房屋义务、相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拆除墙体义务等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对于该纪要第48条(租赁合同的违约方申请解除)的解读,也以“新宇案”作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