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历史,中国最初的“济贫”早在春秋战国就有所体现,最为著名的是儒家的“民本”、“仁政”和“大同”思想。在济贫方面,儒家是主张政府积极介入(“民本”、“仁政”)和提倡民间互助互济(“大同”)的。但是,显而易见,其目标重在社会控制。宋朝更有济贫目的更为明确的刘宰的“粥局”,到明朝年间,出现了最早的以民间互助为主的慈善社团──同善会。纵观史情,我国古代社会救助主要依赖于政府控制,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地位及社会稳定,未形成固定化的济贫制度框架。近代时期,1915年左右政府仿照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该章程引导下的制度目的也与英国相似,主要是将视野集中在“游民”上,其目的实质上是维护社会稳定,将部分游民交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保护人权、生存保障的色彩仍不显著,但已经初具社会救济的制度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