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有划分的必要,但是二者同为法,在规律人与人之间的意思及利益之点是有着共通的性质的。首先,公法与私法所规律的都是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私法霎的物权与债权也是公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公法中的金钱请求权(如课赋征收的权利、官吏薪俸请求权等)与私法上的债权最为类似。第三,参政权也不是公法独有的,当其含义是“国民构成国家机关去参与公务之权利”,其也可见于公司法人和团体分子参与团体活动中。第四,引起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法律原因都分为状态、事件与具有特别意思的法律行为。最后,公法人与私法人,公物与私物,公企业与私企业都受到公法与私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