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管辖协议具有合同和诉讼的双重性质,晚近以来,关于涉外民事管辖协议的属性争议一直不断。美国法认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院原本享有的管辖权,坚持法院选择条款属于诉讼事项。德国法认为“协议管辖是诉讼行为,而非当事人普通的民事行为,因为它只在诉讼中发挥效力”。日本学者新堂辛司认为“法院选择条款以产生诉讼法效果为目的,基于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诉讼契约或诉讼上的合意”[]。归纳言之,可将各类界说分为三类,其一,认为涉外民事管辖协议属于合同事项;其二,认为涉外民事管辖协议属于诉讼事项;其三,认为涉外民事管辖协议属于诉讼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