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振兴背景下乡镇环境执法现状
更新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2018年因为《意见》的颁布,说明中央对乡村发展的重视程度更高一筹,开启了中央振兴乡村的元年,也是乡村生态振兴的起始点。经过三年实施,生态环境部

2018年因为《意见》的颁布,说明中央对乡村发展的重视程度更高一筹,开启了中央振兴乡村的元年,也是乡村生态振兴的起始点。经过三年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振兴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乡村生态振兴战略做出了全面部署。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遵循,是实现乡村生态文明的有效路径,还是乡村生态振兴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起点。[]落实乡村生态振兴拥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相较于城市,农村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分散性、潜伏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特征[],针对于这些特点,在意见中也对乡镇环境执法主体做出了特别的要求。结合《意见》和《行动方案》两项文件具体而言,乡村生态振兴战略对乡镇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乡村污染防治方面。推进乡村大气、水资源、土壤环境、生活垃圾等方面的环境污染防治。从严控制乡村大气污染,对农村秸秆燃烧进行彻底的防控。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整治,根据地区差异实行相应的整治模式。对农业化肥和农药减少使用,提高农业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效率,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禽畜养殖业的环境污染排放治理。第二、乡村环境执法方面。加强乡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巩固重点地域重点行业环境违法监察,推进乡村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管。第三、乡村环境生态监督方面。坚持乡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水平。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结合乡镇环境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村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人员和装备。引导农村居民踊跃参加乡村生态环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