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出的系统性改革方案引发了重大讨论。欧盟认为,通过建立一种解决争端的常设机制来实现系统性结构变革是唯一能够有效应对所确定的所有关切的改革类型;目前,经过七年的谈判,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中欧CAI”)谈判已经完成,却尚未能就争端解决的部分达成一致。我国是具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双重身份的国家,为保护我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权利、维护我国对外国投资人的行政规制权,参与并推动这场规则的改革也是我国的“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