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签收”的交付模式造成票据权利的悬空
更新日期:2022-05-26     浏览次数:124
核心提示: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送-签收的交付模式下,一旦持票人发出交付票据的电子指令,在受让方(受提示签收方)未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签收前即存在三种

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送-签收”的交付模式下,一旦持票人发出交付票据的电子指令,在受让方(受提示签收方)未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签收前即存在三种票据权利状态,仅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为例:(1)票据权利人为背书人(交付指令发出方);(2)票据权利人悬空,即没有票据权利人,此时票据状态在ECDS中显示为“背书待签收”;(3)票据权利人为被背书人(受提示签收方)。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接受了《管理办法》关于交付的规定,认为受提示签收方在未签收同意接收电子商业汇票之前不是票据权利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下称“《处理手续》”)的规定,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应答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销。也就是说,在持票人发起背书转让、提示付款等票据行为后,行为接受方未予签收前,如票据行为人未撤销票据行为,则票据权利处于悬空状态。即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领域,因《管理办法》有关交付的规定凭空制造了一个悬空的票据权利,既不利于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也与普罗大众对票据交付的认知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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