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立法列举了隐藏、转移等行为方式:隐藏即故意隐匿,不让对方知悉共同财产真实情况;转移是指通过积极行为,制造非共同财产的假象;此外,变卖是指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卖共同财产,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对上述行为的词义理解并无歧义,但在实务判断中却出现标准不一:如在(2021)闽0402民初284号案中,尚处于法定不准许离婚的六个月期间内,房屋尚在查封状态,被告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售并辩称所得房款用于生产经营,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该行为属于法定隐藏、转移、变卖等情形;(2021)渝0231民初2849号案中,被告称安置款支付购房款后的剩余部分已用于日常生活,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支持了该主张。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将擅自处分财产的所得钱款用于正常用途,即尚未对配偶的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本文认为,即便用于家庭生活,也同样侵害共同财产处分权。
而针对第二项分割理由,夫妻本人是否包含在“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范围内,“重大疾病”的标准如何判断。在“刘占玲与邓福民分家析产纠纷”中二审法院给出了与一审判决截然不同的立场;(2021)吉0104民初7131号案中,原告患左侧肾上腺肿瘤,双肾结石、脂肪肝、心梗,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其患有重大疾病,而被告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在(2021)渝0230民初2534号判决中,原告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门静脉瘤栓可能;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脾肿大;肝多发性囊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分割请求。由此看来,关于何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定抚养义务人是否包括夫妻本人、重大疾病的标准如何判断等问题,实务中尚存在较大争议,各级各类法院判断标准不一,出现适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