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关系、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推理。在案例一中,王某将商品房卖给丁某,双方签订了合同,丁某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屋钥匙已交给丁某并入住。但是,无论是交付房款、交付钥匙还是先行入住都不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定程序。房屋作为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方可以发生所有权变动。因此,丁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王某将房屋后卖给刘某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是,王某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在该案中,学生肯定会有疑问?如果丁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怎么办?丁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这就涉及另外一层法律关系。那就是王某“一房二卖”侵犯了丁某的什么权利?从法律层面,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和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登记的话,买受人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如果买卖不动产的合同是有效的话,当事人应该接受合同的约束。《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上述民法原理和《民法典》的规定,王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没有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登记,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即丁某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王某和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且王某实施“一房二卖”具有明显的恶意。根据买卖合同,王某显然构成违约,应该承担退还房款、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