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美国国务院开始将 “持续向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援助” 的国家列入一份实时更新的支恐国名单,施加一系列严厉经济制裁,包括:
1. 关于武器出口和销售的禁运;
2.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的控制:任何货品或技术的出口,若能显著增强名单上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的军事能力,须提前30日告知国会;
3. 禁止向名单上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4. 向名单上国家实施多种金融和其他形式的制约。[1]
从理论上讲,对支恐国实施全面经济制裁,应是一种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途径。作为常用的强制外交手段,经济制裁可以通过限制民生发展,破坏社会稳定等方式胁迫目标国做出政策妥协。[2] 在国际安全研究领域,埃琳娜·麦克莱恩(Elena McLean)等学者指出,经济制裁能够削弱跨国恐怖组织的实力,从根本上瓦解恐怖组织,加速其消亡过程。[3]斯蒂芬·科林斯(Stephen Collins)以1992年联合国对利比亚实施的多边经济制裁为案例,发现卡扎菲政权在多边制裁的压力下放弃了对恐怖组织的援助。[4]从理论上讲,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公开指认恐怖主义支持国并发起全面经济制裁,会在国内经济和国际声誉两个方面给支恐国政府施加巨大压力,迫使其停止对恐怖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从而实现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