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要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读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就引起了西方国家及国际组织的重视,陆续颁布了众多保护个人信息的的法律制度、行业制度及规章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重点介绍美国、欧洲及日本的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情况。
2.1 美国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保护。[5]从美国司法实践看,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 在个人信息权益属性上,在美国个人信息权益显然已被纳入隐私权的内涵之中。(2)在立法模式上,美国采取分散的立法且多依赖行业自治。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偏重于个人的自由,美国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问题,注重个人价值与行业自律。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沃伦诉罗伊案”确立了个人信息隐私权。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表明,政府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关涉宪法上的隐私权。
在美国法意义上,隐私就是我们对自己所有的信息的控制,由沃伦与布兰代斯的理论发展而来的隐私权并不应该理解为私生活秘密权,而是一种更为一般更为广泛的权利,[7]可以理解为“个人豁免权利”、“独处的权利”、“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而唯一的隐私利益就是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