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字赋能刑事执行的研究对象
20世纪90年代起,学界倡行刑事执行制度改革,但对“刑事执行”的概念及其性质[6]、体系构成等却莫衷一是。张建伟[7]、张华、韩玉胜[8]等学者对于刑事执行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司法行政活动的性质归属问题、内涵与外延、与刑事司法活动界定等问题存在不同见解。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倾向于广义概念,不仅是“刑罚执行实施”,还包括非刑罚方法(包括强制医疗、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执行[10],包括执行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程序、执行指挥和执行监督[9],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独立环节。
基于此,数字化改革对传统刑事执行活动产生系统而深远的全面影响,不仅作用于执行人和执行机构,亦作用于被执行者;不仅对确定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产生影响,亦对与刑事执行有关的相关环节发挥作用。
(三)研究述评
一是数字赋能刑事执行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与数字化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逐步实现4.0版本[2],“智慧检务”[3]加快了统一业务系统2.0在全国检察机关上线运行[61],公安大脑建设、“智慧司法行政”[4]等都在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路上,刑事执行的研究要与时俱进,加强对刑事执行法律关系、刑事执行体制、刑事执行内涵与外延等研究需要进一步与数字赋能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