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40年代现代意义的创业投资产生以来,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已成为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创业投资萌芽于美国,在欧洲、亚洲等一些地区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资本筹集、投资运营、投资退出机制。[1]我国自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2]3-4到2005年11月,我国创业投资经历了30年的探索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但契约制用于创投企业的极少,在证券基金中较为普遍。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的何小锋教授认为,有限合伙制除解决了双重征税,还灵活有效迪激励了管理者,构建了一个“适者生存”的生态圈。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博士认为,某种组织形式能否成为市场主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税制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公司制在我国法律基础好、较为成熟,在一定时期内仍有较大比例。[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