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民事诉讼证据》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网络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网络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当前网络证据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 政府网站、国际组织网站、标准组织网站等公共组织网站;(2) 公立学校网站、正规科研机构网站、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网站;(3)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期刊类网站、数据类网站、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