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证据构成无懈可击的逻辑链,共同证明其﹡﹡街﹡﹡号房东﹡﹡就是行窃人,而110与﹡﹡派出所办案人员就是心知肚明的有意庇护者。——其实不难看出作案人的后续行为是为了毁灭前面的偷盗痕迹。试想,假定被盗一案真得不好定案与抓人,那后来的公然暴力侵占者(实质性的侵占他人财物并长久不还)是谁?不就是这房东(作案人)﹡﹡么?
﹡﹡“办案”人员的言辞确实滑稽而荒唐:当“办案”人员得知被盗人在市公安局投诉,市局有领导人问及此事之时,﹡﹡“办案”人员在市公安局责问之下,其惯用伎俩未免滑稽。他们说什么承租人差出租人的房租,这就是内鬼惯用的倒打一耙伎俩,企图把一个刑事案件庇护性地说成民事纠纷;与此同时,这种不实言辞,还达到了诋毁被盗人,有损被盗人形象,放纵邪恶,庇护犯罪嫌疑人的一箭“多雕”之邪恶目的。当这种充当作案人 “代言人”式的言辞竟出自基层办案单位,即辖区派出所办案人员之口,并渐显为一种众口一词,则未免发人深思!当然,身为新闻工作者的被盗人也了解有些职能部门不但不为民讨公道且擅于倒打一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