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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分析 ——与许庆坤教授商榷
更新日期:2019-05-1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张召媛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分析与许庆坤教授商榷*摘要:许庆坤教授撰文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宣扬国家主权而忽视

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分析——与许庆坤教授商榷*

摘要:许庆坤教授撰文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宣扬国家主权而忽视冲突法正义、违反民法的体系性要求等不合理性,认为民法典应予以删除。然而,许教授的论证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国家主权不等于属地性,与冲突法正义也不必然矛盾;“公因子”与体系性也并不意味着总分则条款一一对应。当然,从深层次上,关于此条款存废的争议,其本质在于对国际私法与民法典关系的不同认识。民法地域效力立法,无论从立法缘起还是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不无意义。我国应该在进行正面论述的立法修订的同时,将国际私法相关内容专编纳入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地域效力;冲突法正义;公因子;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