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司法异化及其修正思路
摘要: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逃逸”是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的。作为定罪条件之一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作为《刑法》第133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理,漏洞颇多。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错误处理方式,其根源一是对“定罪的逃逸”和“量刑的逃逸”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二是对肇事行为后肇事者的两个义务把握不准。本文从这两方面出发,在反思司法实践的同时,对“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论处进行了重构,力图对其司法异化之修正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