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司法异化及其修正思路
更新日期:2019-10-25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韩雨江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司法异化及其修正思路摘要: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逃逸是可以

“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司法异化及其修正思路

摘要: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逃逸”是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的。作为定罪条件之一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作为《刑法》第133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理,漏洞颇多。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错误处理方式,其根源一是对“定罪的逃逸”和“量刑的逃逸”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二是对肇事行为后肇事者的两个义务把握不准。本文从这两方面出发,在反思司法实践的同时,对“定罪的逃逸”致人死亡之论处进行了重构,力图对其司法异化之修正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2024-09-11• 半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过失责任认定与注意义务分配
审稿意见一、总体评价《半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过失责任认定与注意义务分配》一文深入探讨了半自动驾驶技术背景下交通肇事过失责任的认定难题,提出了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