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具体类型的扩张规则 ——兼评《民法总则》第109、110条
更新日期:2019-10-28     来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李赏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论人格权具体类型的扩张规则兼评《民法总则》第109、110条摘 要:我国人格权立法采双开式的双层保护立法模式,《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事实上已

论人格权具体类型的扩张规则——兼评《民法总则》第109、110条

摘  要:我国人格权立法采“双开式”的双层保护立法模式,《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事实上已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双开放体系”,即法官对于受侵害人格法益的保护究竟采取一般条款的保护方式,还是选择增设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予以保护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的立法对于第109条、第110条的适用次序、第110条的适用前提均未作任何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篇(草案)》第775条明确了人格权的类型是提供人格权侵权救济的“应当考虑因素”,可见明确、发展人格权具体类型对于人格权救济的提供至关重要。为了在保持人格权规范体系开放性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挽救“一般条款被实质架空、具体人格权泛化严重”的局面,应当尽快明确人格权具体类型的扩张规则,明确一般保护条款较具体人格权创设权的适用优先,在充分考虑法益的基本性质、实践典型性、客体独立性、侵害可衡量性、体系兼容性的前提下,方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10条。

关键词:民法人格权;具体类型;扩张规则;具体人格权;厘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