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改革背景下批捕权配置的正当性标准审视
摘要:面对检察工作中的“三大不平衡”问题,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破口,重组办案组实行“捕诉合一”。许多论者对批捕与起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出质疑,甚至有的直接质疑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权力配置模式。关于批捕权配置问题,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公约、宪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学术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法院行使说”与“检察院行使说”也一直针锋相对,其中还夹杂着微弱的“双重构造说”声音。而今“捕诉合一”背景下关于批捕权配置的再次探讨不仅是上世纪80年代争论的延续,更是新时代下批捕权配置的全新难题。不论是“法院行使说”“检察院行使说”还是“双重构造说”,最终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可能不仅会在刑事司法制度变革中具有某种支配性力量,而且可能会在特定情势中被赋予一种解释、认识或者描述该现象“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该观点是否是扭曲性质或是固化性质。从人权保障根本视角出发,我们更应关注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根本底线,抓住矛盾源头,也许有些问题便可迎刃而解,逮捕中立性原则便是贯穿逮捕权配置始终的“底线”之一。
关键词: 捕诉合一; 权力配置; 法院行使说; 检察院行使说; 逮捕中立性